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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龙律师 江海龙律师,男,汉族,安徽省潜山市人,法学本科,学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执业证号:13408202010234032。现为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精神,倡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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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江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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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教唆人、帮助人与侵权行为实施人之间对受害人构成共同侵权。但是,如果被教唆、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教唆人和帮助人应当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

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主观识别能力,实际是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工具,因此与共同侵权的情形有所不同。

因此,法律规定教唆人、帮助人应单独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有监护人,而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与其未尽到监护责任的过错大小相符。

二、教唆犯的构成要件

1、教唆犯的客观方面要件

关于教唆犯成立的客观方面要件,理论上众说不一,其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以下三种:

(1)教唆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就构成教唆犯。

(2)以引起犯罪意图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就成立教唆犯。

(3)实施犯罪说。这种观点认为,要成立教唆犯必须是被教唆的人实施所教唆的罪,并且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犯罪之间有因果关系。

2、教唆犯的主观方面要件

关于教唆犯成立的主观方面要件,在只能由故意构成这一点上,理论界的意见是一致的。但在是否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这一点上,却存在着较大意见的分歧:一种主张认为,教唆犯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另一种则认为间接故意不构成教唆罪;还有一种认为刑法第29条第一款的教唆犯既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而第二款的教唆犯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3、教唆犯的主体要件

主体方面,单独教唆犯和共同教唆犯一样,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构成任何罪的教唆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能构成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罪的教唆犯。

4、教唆犯的对象要件

教唆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特定包括特定的个人和特定的多数人,不特定是指无论从教唆人的主观上还是从客观的角度上看,被教唆的人数都无法确定。如张贴广告的方式教唆他人犯罪,就是教唆不特定人犯罪的情况。

三、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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